Saturday, October 16, 2010

Introducing a New Essay Site on Chinese Law by Zhiwei Tong

My colleague Zhiwei Tong has recently started an excellent essay site which those of you with interests in Chinese law and politics might find useful: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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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ssays are all in Chinese.  For those who do not read Chinese, a variety of translation services can provide a quick if crude translation into English.

Professor Tong is on the faculty of law a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e is the Chairman of the Constitution Branch of the Shanghai Law Society and 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Constitution Branch of the China Law Society. He has published a number of books, including,
1. Constitutional Law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2008;
2. Forms of State Structure, Wuhan University Press, 1997;
3. Faquan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hando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01;
4. Textbook on Local Governments (co-author), High Education Press, 1994;
5.Theory And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co-author), Wuhan University Press, 1995;
6. Textbook on Constitutional Law (co-author), Law Press, 1997;
7.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Servants (co-author), Wuhan University Press, 1997;
8. Hot Topics on Human Rights and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ism (co-author), Kunlun Press, 2001.

He has also published a number of article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most recently:
1. A Comment on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Reply to Qi Yuling’s Case, 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XLIII:nnn; 4/12/2010
2.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urt Adjudicates accordin to Law”, China Legal Science,no.6,2009.
3.The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Should Abide by the Ways Provided by Constitution Itself, China Legal Science,no.6, 2008.
4. Prospects for the Near Future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in China,Modern Law Science,no.3,2008. 5. O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Science of Law,no.6, 2007.

A reecent post suggests the focus of Professor Tong's site:


童之伟

【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樊奇杭已于2010926日 被执行死刑。但从已披露的情况看,最高院对朱明勇律师提交的看起来足以证明樊奇杭存在冤情的证据并未正视和回应,这些证据包括樊奇杭遭受残酷刑讯的音像和 “樊奇杭请樊奇杭吃饭”之内的荒唐证词。最高院死刑复核给太多的法律人留下了走过场、草菅人命、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还不如封建时代和中世纪的印象。最高院 进行死刑复核如此草率,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稍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对这种情形内心没有不失望、不愤怒的。
很多迹象表明,重庆警方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检察院、法院放弃宪定的相互制约职责的情况很普遍、规模很大,所以,尽管樊奇杭已死,中央还是有必要派员调查重庆违宪违法的情况,不能给全国上上下下留下中央纵容重庆违宪违法的印象。】

最近看了北京朱明勇律师公布在网上的关于“重庆打黑第一案”主要被告之一樊奇杭被残酷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出来不久即被删除,但已经受到海内外广泛关注。另外,人们还能在网上读到被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院及其院长王胜俊先生的亲笔信的扫描版,题目叫做我的生命谁做主——来自监狱的血书》从这些音像资料中,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四个方面的情况:
1.录音和记录声音的字幕显示,重庆警方专案组人员在被告庭审阶段行为的非法和强横。人们可以听到,朱明勇律师和李 庄律师去会见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门口和侦办此案的警方专案组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其对话内容表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警方剥夺了被告获得辩护或 律师帮助的权利;检方和法院接触被告的过程一刻也没有离开侦查方专案组人员的监视;专案组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侵犯被告和律师合法权利,同时他们妨碍检察 院、法院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极为明显。
2.录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关于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生不如死的自述,他的讲述配以手腕部、头部和舌部伤痕清晰可见的照片,让人没法不相信他遭受了惨无人道的刑讯。在铁护栏后,被告樊奇杭诉说:警方办案人员经常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5天,手铐嵌进肉里警察一个多小时才取出来;被手铐脚镣相连弯腰90度站立10多天不让睡觉;不给饭吃最多达5天之久;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被打昏后办案人员泼凉水浇醒再上刑逼取口供,等等。
我发现,网上有人用“令人发指,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来回应这些音像,还有网文指有关警员犯下了“灭绝人性的刑讯逼供罪行。”
3.从视频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认定樊奇杭指使张孟军杀人的证据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有的证据属于疑似在严酷刑讯下取得的口供。
4.电子扫描版显示,被告樊奇杭在给最高院及其院长王胜俊先生的亲笔信(我的生命谁做主——来自监狱的血书》)中,对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取口供的陈述字字血声声泪,不是血书却胜似血书。正像陈光武律师所言,“近期从重庆监狱传出的樊奇杭的书信,是给最高法院领导的。不知最高法院领导能否最终看到。这封书信未必是血写的,但字里行间却弥漫浓浓的血腥气味,篇里章内遍布着血迹斑斑。”
据我所知,所有看过或听说过朱明勇律师上 述多媒体材料的公民,都对重庆警方某些人员以“打黑除恶”的名义对被告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行为抱有极大的义愤和反感,并且怀疑这在重庆打黑运动中是系 统的、普遍存在的现象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重庆警方有关人员的行为的残忍程度被有的网文称为“世界之最”,对这种形容,我并不觉得夸张。
所以,我呼吁,请中央领导层充分关注重庆警方人员参与刑讯逼供的情况,尽快组成有权威的联合调查组调查重庆警方有关人员在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罪嫌。我以为,此举十分必要,其必要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1.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在运动式执法过程中蔓延开来,对法制的破坏力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程度都会非常大,若没有中央的监督、检查,单靠地方领导层的法制自觉,是不大可能有效遏止的。
2.宪 法、法律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在运动式执法背景下违宪违法办案,其过程和后果违背党的主张、背离人民意志的规模会比较大,涉及的层级会比 较高,非中央出面不足以纠正有关偏向。在我国,掌握公权力者违宪违法从来都有神圣无比和冠冕堂皇的理由、事由,但无论多么神圣和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足以 对抗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法律。但宪法、法律在地方的充分事实离不开中央的适时监督。
3.刑 讯逼供是公权力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直接侵犯,在其治下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它潜在的侵害对象,因此,与一般性黑社会组织犯罪相比,掌握和运用公权力(尤其是警察 权)的组织和个人犯罪,对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侵害程度会更深、规模会更大、更难以抗拒。在新中国历史上,个人和黑恶团体犯罪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侵害,在规 模和程度上都远远小于公权力主体违宪违法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侵害。
所 以,如果当政者没有忘记历史,他们就没有理由片面强调打击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团伙针对他人和社会的犯罪,就没有理由不花更多时间、更多人力物力遏制掌握公 权力尤其是警察权的组织及其人员针对个人和社会的犯罪。在当今中国,刑讯逼供是掌握公权力尤其是掌握警察权的组织针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犯罪的突出形式,当政 者必须下决心加以遏止。
4.由 中央派人查清重庆警方有关人员是否刑讯逼供,有助于消除国人怀疑重庆以黑打黑和违宪违法“黑打”的不良印象。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批评重庆方面违宪违法 “黑打”的言论已经很多,朱明勇律师向海内外公布的上述多媒体资料,更无异于在据实指控侦办“重庆打黑第一案”的专案组是以犯罪手段侦办犯罪嫌疑人,有刑 讯逼供犯罪嫌疑。查清真相,还事情本来面目,对各方都有好处,有问题可及时加以纠正,没有问题则可证明办案人员的清白。
5.中央派人调查多媒体音像曝光的重庆警方有关人员刑讯逼供情事并做相应处置,有利于恢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信心。有网民看了朱律师的多媒体资料后在网上留言道:“如冤情属实,这是什么世道?在我所知的范围内,似乎看过这个音像材料的人都有类似的观感。由此人们不免联想到,近年来关于我国法制建设出现倒退趋势的言论不绝于耳,几天前还有律师兼学者的陈有西先生在网文中表示,“希望中央主政司法的高层人士能够真正看到问题,迅速改变这种新中国建国以来未有之乱像。”依我看,说现在法制方面出现了“新中国建国以来未有之乱像”,虽然可能把问题看得过于严重了些,但若说我国法制出现了20多年来未有之乱像,则应该算是实事求是的。重庆打黑以来发生的违宪违法情事,加剧了人们对我国法制和法治前途的担忧。查清和处理好多媒体影像曝光的重庆警方刑讯逼供真相,能降低人们的这种担忧。
6.消除人们心目中关于重庆方面违宪违法甚至对嫌犯进行严酷刑讯等种种做法受到中央认可或纵容的错误印象,维护中央的声誉。朱明勇律师在公布其多媒体视频资料时所做的说明中透露,除严重刑讯逼供外,“重庆打黑第一案”庭审呈现了大量违法的情事:“197名证人无一出庭”;“117本案卷(原来报道109本, 不知何时又增加了)公诉人紧紧抱在怀里不敢拿出(仅出示部分枪支照片和鉴定结论)”;“所有物证无一出示辨认”;“全部被告人供述无一出示辨认”;“全部 证人证言无一出示(七天之中经过强烈申请只看到一份。结果还发现这份证言叫做‘讯问笔录’,取证地点在某羁押场所,取证时间是在审查起诉期间。法律规定审 查起诉阶段侦查活动已经结束,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无权开展侦查活动”;“全部质证就是公诉人连珠炮似地摘录或者概括不知道是哪里的也无法核实 的所谓证据。”我个人在《让宪法的阳光照亮刑事法适用之路——就文强死刑复核等问题向有关最高恭呈宪法意见》一文中,也结合具体案件的办理指出了重庆方面的诸多违宪违法问题。
但是,人们没有忘记,国家公安部门领导前往重庆调研(调研其实就是在办公室听汇报的代名词),媒体报道他充分肯定重庆打黑稳准狠, 还有要在全国推广重庆打黑的经验和做法的说法。这让人直观地感到,中央似乎是要以重庆为样板,全面肯定重庆方面违宪违法的各种做法。不过,我绝对不相信这 些说法准确反映了中央的意思!但是,要正视听,还得中央通过派遣调查组对具体实例进行调查而不是在办公室“调研”的方式来了解下边的实情。
7.即 使仅仅从维护国家的面子、执政党的面子、社会主义法制的面子着眼,中央也应该对重庆警方人员刑讯逼供的罪嫌进行调查。中华民族是个讲面子的民族。在当代世 界,在文明社会,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政党、政府而言,最有面子的事是人道、文明、守法、尊重人权,最没有面子的事是不人道、残忍野蛮、破坏法制、践踏人 权。违宪违法和残酷刑讯逼供在重庆的 打黑运动中似乎已成普遍性现象,种种迹象表明,朱律师公布的警方刑讯逼视频,所反映的情况的只不过是重庆打黑运动中违法办案行为的冰山之一角。毋容置疑, 这些存在的弊端让我党我国和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很没有面子。中央应该通过调查和处置这些弊端来正面表明自己的立场、挽回面子。
最后要说的是,朱明勇律师公布多媒体视频资料,显然是出于不得已,此举从民众的立场看,不过是对重庆警方办案合法性的一种舆论监督。如果有关办案人员没有违法犯罪,他们应不必害怕;如果他们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主政者正好可借助舆论监督对犯嫌做出相应处置,完全没有必要封网站、删帖子。封网站删帖子让人感到主事者心虚无底气。在我看来,“陈有西学术网”是一个能很好体现党的方针政策和十七大精神的网站,不应该封锁,朱明勇律师公布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也有利于促进重庆警方守宪守法,同时也没有什么政治“敏感性”,主事者应该让它们正常运作和发挥功能。
重庆打黑违法违宪的问题太明显,重庆警方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规模较大,中央应下决心排除阻力进行调查。陈有西先生说得不错:“随 着一个个涉黑案的开庭,重庆打黑侦查中的刑讯问题,现在已经越来越让人看明白了。”我完全支持陈先生这样的主张:“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法委、公安 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律师协会,你们应该睁开眼睛了。应该说句公道话了。难道这样的社情汹汹民意汹汹,这样持久的法学界、新闻界、律师 界的呼吁,都请不动你们一个调查组吗?中国要依法治国,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怎么治,是真治还是假治,难道还不明白吗?”

童之伟,201081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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