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10, 2015

中国共产党在非政治组织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Chinese NGOs)



 

The following is a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 prior post--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Chinese NGOs.

 中国共产党在非政治组织

 

近期中国大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相关法规所作出了一些调整,对此,我们研究了中国境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可参见这里这里这里,以及这里)。


但是西方的学术研究习惯往往并不关注中国共产党在调整非政府组织法律框架内的作用。这种习性以及因其而产生的分析盲点,深深地根植于西方分析家的思想框架之中,他们在分析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和治理时,简单地将自己的思想概念移植在中国问题之上。这种简单的换位使得从概念上理解中国共产党在行政体制中的作用即产生困难。反过来,这种困难也产生于由于西方分析家不能理解和应用中国的列宁主义,并拒绝承认这些主义的正当性,(以及拒绝在其研究和分析中提及它们的价值)。无论一个人怎样去认为一个党国体系,无论他是否相信列宁主义组织原则,也无论他如何理解一个宪政国家的架构和运行,这些都是中国的现实。而无论一个人是否赞成这些基本理论背后的价值,他必须知道这是中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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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中国民间社会团体的组织和运行时尤其如此。从概念上讲,民间社会团体的正当性来自于接受先锋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与党保持紧密联系。由于集体主义是民主的列宁主义的核心概念(参见这里这里),并且集体是由中国共产党所代表,那么在这一理论之下,没有民间社会组织可以游离于中国共产党之外独立存在,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共产党在其组织活动中发挥领导作用。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其它集体自治组织——例如,企业。它可以独立存在,但是仍与中国共产党保持紧密联系(参见这里这里)。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人民和社会的代表的核心思想。(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代表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参见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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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思想基础也深入到了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的管理之中。本文即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如何在民间社会组织机构之中发挥其领导力作用。本文题为中国共产党与中国非政府组织 Coalition for Peace and Ethics 系列研究报告No. 8/3, 20158),由我的博士研究生朱绍明(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律科学博士生)所研究整理。其内容包括中国共党党工作条例(行); 关于加社区商的意;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事业单领导管理定;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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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研究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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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总是倾向于用他们分析自己的体制时所用的标准去分析另外一个体制。西方思想的一个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国家和社会组织间的独立性,至少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而言。尽管西方社会中也存在约束公民社会组织的复杂机制,但是它们仍尽力避免国家的直接干预。当然在一定范围之内,国家可以被用作维护社会组织保持良好的手段,以使得这些社会组织能被西方价值思想所接受包容。例如,在美国,税法被作为一门纪律手段,规范某一类社会组织的免税资格。一些政策宣传组织被认为足以威胁社会秩序——例如支持宗教极端主义组织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或者支持奴隶制,它们不享受免税资格,反而时常受到警方监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坐镇组织生活的中心——根据其自身的核心理念。这样做的理由很简单但经常被遗忘,即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都指向同一个整体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将来会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如果中国共产党致力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作为对社会、政府、经济和政治秩序的领导因素,那么,其领导职能、政治工作就必须作为所有社会重要活动的中心。因为西方社会与中国在这一基本目标上是不同的,西方社会政府的职能是保护公共福利,以及公众对社会习俗和传统的满意享有,但其没有具体明确的发展方向,政府的结构完全不同。至少这就是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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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间社会组织的构建会产生两种结果,而这两种结果都允许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灵活性和可变性。首先是民间团体组织必须符合或者不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伟大工程。第二是实现这一目标,所有组织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一定程度的监督或领导。对于西方社会组织来说,这两种结果都会违背它们的内在精神,而这种内在精神根植于西方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的基本理念之中。而且,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列宁主义的结构概念无法与西方自由主义社会组织的运作结构相比拟。尽管两者之间有一定可以相统一和融合的空间,然而,这并不能消除两者因根本性思想观念上的分歧而产生的影响。两种体制都约束社会组织,但每一种所践行的方式都难以与另外一种的方式相融合。中国共产党在非政府组织领域的领导作用,恰是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核心,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目标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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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国共产党在民间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自有其路径。而且中国似乎已经选择了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这种方式部分来自于相对于今天来说已经显得古老的“苏维埃式”,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民间团体所必须的组织元素直接参与其中。其目的是既要以一种官方的角色出现,又要实施其监管权力,发挥在民间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影响。这就是朱绍明的研究报告所呈现的内容。但是,当然,中国共产党苏维埃式的领导风格并不是其发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职能的唯一路径。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路径。例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职能可以通过民间社会组织可能会参与的一种方式得到强制实施,即按照职能功能划分民间组织,通过透明报告机制予以行为约束。这将使得民间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并且无需额外浪费用于配置相关机构的资源。事实上,培养更优秀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工作,以及党在民间社会组织中的方针路线的干部,将会比作为一个官方机构和组织结构,更加有效地在民间社会组织中扩大其作为一个功能性角色的领导作用。我们非常期待看到中国共产党如何在利用民间组织推动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实施其政治工作。

1.  中国共党党工作条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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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组是由党的组织派出的代表机构。[1]根据这一条例,将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任务包括: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知道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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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召开会审议《中国共党党工作条例(行)》(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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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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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社的道,该会指出中国共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坚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在国家机关、人民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立党,是确保党的理和路线政策得到贯彻的重要途径,体了我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在革命、建、改革各个期,党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贯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治党的略布局,必牢牢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一步完善党制度,提高党工作制度化、范化、程序化水平。会议认为,《条例》立、职责组织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范,对监检查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工作方面一部基主干党内法,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依据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对进一步范党工作、加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的政地位、提高党的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会同意公开布《条例》全文。会议强调,各党委要从全面从治党、制度治党、依治党的略高度,充分认识和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加强对《条例》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和学,使各组织和广大党干部特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做好党工作的能力。要加督促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2]


什么是党
是由党的组织派出的代表机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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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可以立党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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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和任是什么?

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任,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政策;讨论和决定本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的任;指机关和直属位党组织的工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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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
的成,由批准成立党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书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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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党的区是什么?
1. 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7]
2. 党的各级组织都由选举产生,[8] 而党是由上组织批准成立的。
3. 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9]


《条例》与《党章》相比,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中国媒体称《条例》化。[10]明确“在国家机关、人民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立党”。这是党在相关规范中首次提及在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将接受党的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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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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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rticle 46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5] Article 46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6] Article 47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7] Chapter 3, Chapter 4, and Chapter 5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8] Article 10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9] Article 47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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