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04, 2017

No.191 王银宏 : 1356年《金玺诏书》与德意志国王选举制度 (No.191 Wang Yinhong: 1356 "Golden Bull [Jin Xi] edict" and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




This is another in the series of essays that were presented at the “来华外国人与近代中国法” 国际学术研讨会 "Foreigners and Modern Chinese Law"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Conference and then continued thereafter in the same spirit.

No.191 王银宏 : 1356年《金玺诏书》与德意志国王选举制度 (No.191 Wang Yinhong: 1356 "Golden Bull [Jin Xi] edict" and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

This contribution is particularly interesting for its focus on the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s (and longevity)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 with a focus on the Golden Bull of 1356. It is somewhat refreshing--either in China or the West--for scholars to turn to the wider universe of constitutional writings that flourished before the orthodoxy of Franco-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began to occupy a central place in theories of constitutions (with a sidelong glance at the possibilities of Marxist and indigenous constitutionalism). Of course there are echoes of the Golden Bull within mainstream post Revolutionary French constitutionalism. But seeing these more ancient forms with new eyes, unpolluted by the socialization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ism and its ideologies, might produce some interesting insight--for Westerners and for Chinese trying to better embed their own constitutional journeys within global discourse.

The essay was posted to 叁會學坊, the San Hui Fang Workshops microblog and it follows below 中国语文 only.




No.191 王银宏 : 1356年《金玺诏书》与德意志国王选举制度

2016-09-10 王银宏 三会学坊


王银宏,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在 欧洲历史上,有不少诏书被称为“金玺诏书”,例如1136年由教皇英诺森二世(Innocent II.)颁布的“金玺诏书”、1212年由神圣罗马帝国[1]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II.)颁布的“金玺诏书”等,而其中最为著名的则 属1356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KarlⅣ.,亦称“查理四世”)(1316.5.14—1378.11.29)颁布的《金玺诏书》 (dieGoldene Bulle)。名为“金玺诏书”即显现出这些诏书发布之隆重及其不同于一般的敕令法规。

1356 年《金玺诏书》是神圣罗马帝国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之一。在我国,关于1356年《金玺诏书》的研究屈指可数,据笔者所查,仅有刘招静的《德意志封建主义两重 性的标本——查理四世<黄金诏书>》(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指导教师:王云龙教授),该文所论述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神圣罗马 帝国时期的封建主义[2],同时兼及1356年《金玺诏书》对于德意志的封建主义所具有的意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德国史的论著简要提及1356年《金玺诏 书》。[3]但是这些研究的缺憾之处在于,均不是基于该《金玺诏书》文本的研究,没有真正论及1356年《金玺诏书》及其内容本身。即使在德语学术界,与 神圣罗马帝国其他方面的研究相比,专门研究1356年《金玺诏书》的论著也是凤毛麟角,多数仅是《金玺诏书》文本的翻译和简要评注。[4]本文以1356 年《金玺诏书》的文本为基础,论述该《金玺诏书》的文本问题及其规定的德意志国王(“罗马人的国王”)选举制度。由于1356年《金玺诏书》的原始文本所 用的语言均为拉丁语,笔者虽粗通拉丁语,但是阅读这些原始文本还是力有未逮,本文所用的文本是由沃夫冈·弗里茨(Wolfgang D. Fritz)翻译的德语文本。[5]

皮埃尔·莫奈(Pierre Monnet)教授做讲座现场图

一、关于1356年《金玺诏书》的文本问题

作 为神圣罗马帝国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之一,1356年《金玺诏书》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基本法”(Reichsgrundgesetz)。直至1806 年神圣罗马帝国灭亡,它是作为帝国的“宪法”而发挥作用的。将1356年《金玺诏书》称为“帝国基本法”的官方表述,最早可见于费迪南三世 (Ferdinand Ⅲ.)1636年的《选举让步协议》(Wahlkapitulation)。[6]1356年《金玺诏书》起初并未被称为“金玺诏书”,其名称“金玺诏 书”(Bullaaurea)起于1400年,是由于其上所系的金色封印之故,而完好的封印意味着文件的合法、有效。该金色封印是由黄金制成的圆形印章, 直径约60毫米,厚6毫米。[7]封印正面的图像是坐在王座上手持权杖的皇帝卡尔四世,其左侧为帝国徽章,右侧为波希米亚王国徽章,正面边缘的铸文为“卡 尔四世,受上帝佑护的罗马人皇帝,永远是帝国的主宰”;封印背面是罗马城的图样,其边缘的铸文为“罗马,世界之首,牵引着地球的缰绳”。

1356 年《金玺诏书》起初并非一个统一的法律文本,而是由不同时间颁布的多个法律文本组成的,包括1356年1月10日在纽伦堡帝国议会 (Reichstagzu Nürnberg)[8]上颁布的“纽伦堡法典”(dasNürnberger Gesetzbuch)和1356年12月25日在梅茨帝国议会(Reichstagzu Metz)上颁布的“梅茨法律”(dieMetzer Gesetze)。其中“纽伦堡法典”为该《金玺诏书》的第一部分(前23章),而第24章至第31章,即《金玺诏书》的第二部分,称为“梅茨法律”。

1356 年《金玺诏书》共有七份原始文本,其中五份选侯文本、二份帝国城市的(Reichsstädtisch)文本,分别称为波希米亚文本 (Böhmisches Exemplar)、科隆文本(KölnerExemplar)、美因茨文本(Mainzer Exemplar)、普法尔茨文本(Pfälzisches Exemplar)、特里尔文本(Trierer Exemplar)、法兰克福文本(FrankfurterExemplar)和纽伦堡文本(Nürnberger Exemplar)。这七份原始文本都是由羊皮纸制成的。虽然这些原始文本的内容相同,但它们之间有些微文字表达上的出入,由于这些表达上的出入“仅能引 起语言学家和历史学者的兴趣”,因而,依照路茨(DietmarLutz)的看法,法律人可以忽略这些文本之间的细微差别。[9]

这 七份文本中,波希米亚文本、科隆文本、美因茨文本、普法尔茨文本和特里尔文本是在法律公布后立即制订的,而法兰克福文本和纽伦堡文本则是之后由皇帝卡尔四 世的文书处(Kanzlei KarlsⅣ.)制订的,这两个文本实际上是波希米亚文本的副本或者抄本。[10]在严格意义上,纽伦堡文本并不能被称为“金玺诏书”,因为该文本上没有 系“金玺”,但一般仍被看作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而该文本没有“金玺”的原因,据推测,是纽伦堡城市没有提供制作“金玺”所需用的黄金。[11]对于帝 国城市文本存有一个问题,即是否存在一个国王的加冕地——亚琛(Aachen)的“亚琛文本”?因为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是1356年《金玺诏书》规定的德 意志国王的选举地,纽伦堡为第一届帝国议会的举办地,而亚琛(Aachen)为国王的加冕地,既然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和纽伦堡这两个城市有自己的《金玺诏 书》,按常理,亚琛也应该有一个同样的文本,但由于缺乏资料记载并且目前尚未发现这一文本,故对于“亚琛文本”存在与否只能存疑。


对 于这七份原始文本,还存在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五位选侯有自己的《金玺诏书》,而其他两位选侯——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疆伯爵却没有?大多数学者的回 答是:这两位选侯放弃拥有这样一个正式、有效的文本。至于他们“放弃”的原因,哈纳克(Adolfvon Harnack)和弗里茨(Wolfgang D. Fritz)均认为是这样的文本制作“非常昂贵”,而当时两位选侯的财政状况并不乐观。此外,勃兰登堡边疆伯爵对此无暇顾及,因为他此时正在持续地进行 “武力自卫”(Fehden),而萨克森公爵则由于“其狭隘的眼光”,认为这样一个以书面形式确认其权利的文本是“无足轻重的”。[12]但是,沃尔夫 (ArminWolf)对萨克森公爵缺乏资金制作金玺诏书的情形提出了质疑,因为仅仅两天之后(1356年12月27日),萨克森公爵就制作了另外一份由 皇帝卡尔四世专门颁发给他并确认其特权的“金玺诏书”。[13]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萨克森公爵并未看重这样一个规定了七位选侯共有的权力与特权的文 本,他所在意的是自己与皇帝之间专门的约定与协议。

值 得一提的是,1356年《金玺诏书》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献遗产”(Weltdokumentenerbe)。在上述七份原始文本中,现存于 奥地利国家图书馆的波希米亚文本最为古老,制作最为精美,共由80张羊皮纸文稿组成。从1704年至1723年,该波希米亚文本在维也纳皇家图书馆的编号 是“Jur. civ. 11”。这意味着,它被归于“私法”类别,而非“公法”。而现在,其在奥地利国家图书馆的编号为“CodexVindobonensis 338”(“文多波纳法典第338号”)。[14]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波希米亚文本中,只有“纽伦堡法典”加系了金色印玺,“梅茨法律”那部分则没有盖印 加封。据推测,这两部分文本是在1366年至1378年间装订在一起而合为一个文本的。[15]这个波希米亚文本除包含有“金玺诏书”本身的内容之外,还 有一篇关于去意大利加冕的适宜时间的文章、一封关于波希米亚国王文策尔(Wenzel)作为卡尔四世的继承者的信件以及一份关于托斯卡纳 (Tuscien)的城市和城堡的目录。但是,这三篇著作的作者尚不明确,据推测,作者应是一位意大利人(明显应该是罗马人),他为卡尔四世供职并且受到 布拉格王室的信任。[16]

二、1356年《金玺诏书》的制定与文本结构

卡 尔四世从罗马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7]归来之后召开了一次王室会议(Hoftag)[18],他想要在此会议上申明五个方面的内容,即选侯阶层的组 成、通过选侯的选举来决定帝国皇帝的人选、货币、关税和禁止复仇条例。[19]在纽伦堡帝国议会之前,卡尔四世即已协商同意,将在普法尔茨和巴伐利亚的维 特尔斯巴赫家族(Wittelsbachern)之间不断变换的选侯投票权给予普法尔茨分支,将在萨克森—劳恩堡(Sachsen-Lauenburg) 和萨克森—维滕贝格(Sachsen-Wittenberg)之间有争议的萨克森的选侯投票权给予维滕贝格家族。至1355年的圣诞节,皇帝和选侯们在纽 伦堡已对皇帝选举事宜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但其他方面仍存有严重的分歧。故而,纽伦堡帝国议会在1356年的1月10日只发布了计划中的帝国法律的第一部 分,即“纽伦堡法典”所含的二十三章。

对 于其制定和通过过程,依据《金玺诏书》中——以选侯的第一人称叙述的——“导言”,该《金玺诏书》是“所有教会和世俗选侯以及为数众多的侯爵、伯爵、男 爵、士绅、贵族和城市代表在珠光璀璨的、饰以权杖和王冠的皇位下集会,在自由的纽伦堡帝国议会上,根据之前进行的深入讨论,依凭皇帝的权力而制定、发布和 确证的”。从这句叙述性的语言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皇帝和皇帝权力之重要性的注重强调,并且在《金玺诏书》的每一章中几乎都有“依据皇帝的权力”的表述。由 于当时对上述五个方面内容中的后三个方面的问题(货币、关税和禁止复仇条例)还没有达成一致,之后经过长时间的协商与讨论,终于在1356年12月25日 在梅茨帝国议会上通过了《金玺诏书》的后八章,即“梅茨法律”。[20]

卡 尔四世致力于扩大自己皇室和领地的权力,同时也想要加强帝国的中央权力。鉴于当时的帝国情势,为稳固帝国的权力架构、避免各诸侯之间的权力冲突,卡尔四世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德意志国家的王位继承问题,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王位继承成为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因此,规定德意志国王的选举问题是1356年 《金玺诏书》的中心内容。由于1356年《金玺诏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之前德意志国王的选举[21]及选侯特权的确认,因而其主要内容,从总体上看, 并非新的法律规定,仅是以前的规定和习惯的汇编,即将之前得到认同的相关规定和惯例记录下来,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其中的新内容主要体现在选侯的组成 及其法律保障、促成具有持久性的和平等方面。以此,选举权和继承权的对立消解于《金玺诏书》所规定的对国王的选举和对选侯权力的继承之中。[22]

在结构上,1356年《金玺诏书》的第一部分,即“纽伦堡法典”,以一个诗体的祷告开头,之后是各章标题的目录[23]和一个“导言”,而后是依据标题目录的正文。[24]置于法典正文之前的祷告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该祷告的全文如下:

“永恒和万能的主,你是宇宙唯一的希望,
你是天穹的创造者,地球的造物主,
你时刻挂念着你的人民并守护着天堂,
你不操控人们的行为,但是掌控着复仇,
在阿莱克托(Allecto)统治的地方,就有墨格拉(Megaera)[25]颁布的法律。
让你的人民接受尊贵的、始终受到你——我们完美的上帝——护佑的皇帝卡尔的领导,
你不断地施恩泽于田野和极乐之地,
至那神圣的泉源,天堂之水使生命不息,仁慈的雨滴让植物发芽,在荆蓟中自由地生长。
让我们获得百倍的收益,将其存储于巨大的谷仓,
让我们满载收获,永世报答我们的上帝。”

在 梅茨帝国议会上通过的“梅茨法律”为1356年《金玺诏书》的第二部分(第24章至第31章)。在“梅茨法律”于1356年的圣诞节颁布时,教皇的使节亦 作为见证人在场。[26]在其拉丁语的原始文本中,“梅茨法律”部分没有目录,并且其中只有第27章和第30章有标题,其他各章没有标题。[27]“梅茨 法律”是对《纽伦堡法典》内容的扩大和补充,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选侯的帝国职务、出席王室活动时的礼仪以及对选侯实施阴谋活动的刑罚等。

三、关于德意志国王(“罗马人的国王”)的选举

《金 玺诏书》的前六章规定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选举问题,第18章、第19章、第21章至第23章以及第26章至第30章是对皇帝选举的仪式方面的补充规定。 选侯们的多数票对于新皇帝的产生起着决定性作用,即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由七位选侯以多数票选举产生。由此,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是“由选举产生的罗马人皇 帝”。这一规定对神圣罗马帝国具有深远的影响,因为在此之前关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选举仅是“形式上的”,《金玺诏书》将此种选举正式化和明确化。


在 这七位选侯中,有三位教会选侯,即美因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科隆大主教,四位世俗选侯,即波希米亚国王、莱茵的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 疆伯爵,这四位世俗选侯均为哈布斯堡王朝的皇帝鲁道夫(KönigRudolf von Habsburg)的支系及其代理人。从《金玺诏书》中规定的教会选侯和世俗选侯的先后次序及其在典礼仪式中的位次可以看出,教会选侯的地位要优先于世俗 选侯。选侯们是自己领地的最高统治者,同时还拥有帝国的职位,如美因茨大主教为帝国的德意志地区的首席总理(Erzkanler)(《金玺诏书》第2 章),科隆大主教为意大利的首席总理,特里尔大主教为高卢(Gallien)和阿莱拉特王国(Königreich Arelat)[28]的首席总理,波希米亚国王为帝国的首席掌酒司(Erzmundschenken),普法尔茨选侯为帝国的首席膳务总管,也是国王在 莱茵地区和施瓦本地区的代表(第5章、第27章),萨克森公爵为帝国的首席内廷大臣,勃兰登堡边疆伯爵为帝国的首席财政大臣(第1章、第27章)。《金玺 诏书》将七位选侯喻为帝国大厦之“高耸的”、“不可动摇的”柱石(第3章、第12章)和“七个闪耀着光芒的烛台”,它们共同“照耀着神圣的帝国”(“导 言”)。

新 国王的选举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第4章)。在选举前,美因茨大主教需确定一个日期,以保证其他选侯都能在该日期到达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进行选举,并 派信使送达其他诸位选侯。若选侯因故不能参加选举,可派全权特使持其加盖封印的信件参加选举。若选侯或者其特使在选举日没有及时到达法兰克福,则丧失选举 国王的权利和投票权。在皇帝或罗马人的国王去世后,美因茨大主教应在知悉后一个月内使其他选侯知晓,并在三个月内与其他选侯在法兰克福集会选出新的国王和 将来的皇帝(第1章)。选侯们要在到达法兰克福的第二天早晨在大教堂举行弥撒,弥撒之后由美因茨大主教引导进行宣誓,宣誓之后进行选举。从宣誓之日起,选 侯们应在30日内选出新国王;若在30日内没有选出新国王,那么在30日之后,他们只能以面包和水为生。在新国王选出之前,选侯们不能离开法兰克福(第2 章)。《金玺诏书》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在有三位选侯选举其余四位选侯中的一位世俗选侯为德意志国王时,该被选举为国王的选侯的投票权也是有效的,即该 选侯或者其特使出席了选举会议并且亦同意选举自己为国王,那么他就以多数票当选(第2章)。

选 举会议在美因茨大主教的主持下,按如下顺序依次询问其他选侯所决定的国王人选:特里尔大主教、科隆大主教、波希米亚国王、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 登堡边疆伯爵,最后在诸侯们的询问下,美因茨大主教说出其意中人选(第4章)。在举行会议时,各选侯的座次是固定的,并且是“不可更改的”(第3章、第4 章、第6章)。

依 据《金玺诏书》的规定,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Frankfurtam Main)是国王的选举地,亚琛(Aachen)为加冕地,纽伦堡为新选出的国王举行第一次帝国议会的城市(第29章)。在选侯或者其特使在去往国王选举 的路上或者回程经过相关诸侯的领地时,相关诸侯均应保障其安全,不能以高于平常的价格为其提供食物,并且该选侯或特使的仇人或者与其不和的人亦不应在此过 程中为对其不利的行为。《金玺诏书》第1章详细列举了由哪些诸侯对特定的选侯所负有的护送责任(第1章)。

虽 然《金玺诏书》第2章规定,德意志国王由七位选侯中的多数(即4位或4位以上意见相同者)选出,但是并未规定他们是否有权废黜已选出的国王。一种观点认 为,既然选侯们有权选举,那么他们当然也有权废黜。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选侯们的权力在《金玺诏书》中有着明确地规定和列举,《金玺诏书》中没有规定的选侯 权力是他们所不能享有的权力。赫尔穆特·瓦尔特(HelmutG. Walther)亦认为,从选侯的政治地位来看,并不能得出选侯们拥有废黜国王的权力的结论。[29]据此,在《金玺诏书》颁布四十多年之后,选侯们废黜 国王文策尔的决定[30]是无效的。这也是为何在选侯们的废黜决定做出之后,文策尔不认可他们的这种决定,并且仍认为自己为德意志国王,并于1402年1 月打算在夏季去意大利加冕为皇帝(加冕仪式实际上并未进行)。此外,部分诸侯亦继续承认文策尔德意志国王的地位,例如,文策尔于1407年写信给陶博河上 的罗腾堡(Rothenburg ob der Tauber)感谢其忠诚,并希望该城市能继续承认他为德意志的国王和未来的皇帝。[31]

《金 玺诏书》中关于德意志国王选举问题规定的另一个缺憾之处在于,没有规定新国王的选举应在皇帝在位时进行,还是应在皇帝退位之后进行。缺少这方面规定的一个 后果是,在位的皇帝可对新国王的选举施加影响,甚至可以通过贿赂和相应的利益承诺以保证自己的子孙当选为新国王。[32]据统计,在1486—1792年 间共进行了17次德意志国王的选举,其中有8次是在皇帝统治时进行的。[33]值得一提的是,自1438年至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灭亡的近四百年中,除 1742—1745年在位的皇帝卡尔七世来自巴伐利亚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之外,所有的皇帝均出自哈布斯堡家族,而卡尔七世亦为哈布斯堡王朝的帝国皇帝约瑟 夫一世的外孙。

此 外,1356年《金玺诏书》亦没有规定被选举人的资格问题,即没有规定只有帝国范围内的诸侯才能被选举为德意志国王。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1519年马克西 米利安一世的孙子——卡尔五世的选举之中。因为卡尔五世于1516年就继承了(外祖父和外祖母的)西班牙国王的王位,若再当选为德意志国王,那么法国将陷 于卡尔五世的包围之中。因而,法国国王弗朗茨一世(Franz Ⅰ.)亦参与此次德意志国王的选举。之后,波兰国王(Sigismund)、匈牙利国王(Ludwig Ⅱ.)和英格兰的国王(Heinrich Ⅷ.)等也步法国国王之后参与竞选。虽然他们没能成功,但是卡尔五世为此次选举付出了昂贵的代价。[34]

四、意义与地位:
1356年《金玺诏书》与神圣罗马帝国

1356 年《金玺诏书》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它是一部新的“帝国基本法”,而是在于对当时存在的法律、习惯法、之前诸侯选举德意志国王的行为以及诸侯的特权和优先地位 以“帝国宪法性法律”的方式予以总结规定。由于中世纪时并不存在实质上的成文宪法和一般性的立法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法律地位之确定基本是通过个别的“特权 法”(Privilegienrecht)来予以规定的,[35]因而,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次“法典编纂”活动,可以说,1356年《金玺诏书》开创了 帝国“制宪”之先河,并以此确立了帝国的基本宪政架构。

实 际上,1356年《金玺诏书》中一些关于德意志国王选举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地遵守。作为《金玺诏书》的颁布者,皇帝卡尔四世没有尊重自己所颁布的“宪 法”,如卡尔·蔡莫尔(Karl Zeumer)所言,卡尔四世“经常破坏自己的法律,并且将它们弃置不用……”[36]他所实施的很多有益于其王室权力和帝国权力的政治行为及授予特权的 行为,都无视《金玺诏书》中的相关规定,[37]例如关于德意志国王选举地和加冕地等方面的规定。为了谋求诸侯们对其子文策尔继承皇位的承认,卡尔四世颁 布了该《金玺诏书》,而到了真正选举皇位继承人时,卡尔四世亦不惜违反《金玺诏书》:为得到特里尔大主教同意选举其子为国王的承诺,卡尔四世于1374年 满足了特里尔大主教的要求——对文策尔的选举在伦斯(Rhens)进行,[38]而按照《金玺诏书》的规定,德意志国王的选举应在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进 行。从这方面看,我们有理由认为,1356年的《金玺诏书》是卡尔四世为谋求其子继任皇位而做出的让步和妥协,他的这种让步和妥协有利于其家族的利益,但 不利于帝国的整体利益。皇帝卡尔四世显然开了一个坏头——带头违反《金玺诏书》的规定,后来普法尔茨的鲁普莱希特三世(RuprechtⅢ.von der Pfalz)(1352.5.5—1410.5.8)于1400年也在伦斯被选举为德意志国王并在科隆加冕为皇帝。[39]奥地利公爵鲁道夫四世 (RudolfⅣ.)亦曾试图让哈布斯堡家族享有《金玺诏书》中规定的选侯特权,某些特权甚至超出了选侯的特权范围。[40]由此,“法律是强者之工具” 的观点在神圣罗马帝国也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作 为帝国的“神圣的法律”和“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律(几乎每一章都有这种用语),直至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灭亡,1356年《金玺诏书》一直是帝国有 效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对于神圣罗马帝国在14至16世纪的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根本性作用,其中规定的德意志国王选举制度成为神圣罗马帝国在此后数个世纪中 最为稳定的制度,奠定了此后帝国宪法政治发展的基础。作为对斯陶芬时期(Stauferzeit)以来宪法发展的总结和概括,1356年《金玺诏书》在德 意志法律史和宪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1356年《金玺诏书》的认知是理解德意志国家的法律史、宪法史与政治史的重要基础。

[1] 关于“神圣罗马帝国”的称谓:962年称“罗马帝国”,11世纪开始称“神圣罗马帝国”,15世纪末开始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依据赫尔穆 特·纽豪斯(HelmutNeuhaus)的观点,1512年正式采用“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参见赫尔穆特·纽豪斯:《近代早期的帝国》 (HelmutNeuhaus, Das Reich in der frühren Neuzeit),慕尼黑:奥登堡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据此,本文所涉年代为“神圣罗马帝国”。
[2] 西欧历史上的“封建主义”、“封建社会”是西方历史上的特殊现象,是西欧社会特有的政治和军事结构,所指的是以封土或采邑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关系,并非我国 学者通常所指称的以封建主对农民或农奴的剥削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为避免歧解,本文在相关论述中不使用“封建化”、“封建主义”等词,而使用“领地化” (Territorialisierung)这一更能体现神圣罗马帝国之发展进程的语词。
[3]如丁建弘:《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侯树栋:《德意志中古史——政治、经济社会及其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刘新利:《基督教与德意志民族》,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等。
[4] 2013年10月21日,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皮埃尔·莫奈(Pierre Monnet)教授在华东师范大学做了题为“1356年的《金玺诏书》:德国和欧洲的长时段中的文本分析”的讲座。根据介绍,皮埃尔·莫奈教授对1356 年的《金玺诏书》“进行了详实的文本分析和历史阐释”,但是笔者未参加该讲座,尚未知悉讲座的具体内容。参见 http://history.ecnu.edu.cn/news_view.asp?id=621,2015年3月18日。
[5] 沃夫冈·D. 弗里茨:《金玺诏书:1356年皇帝卡尔四世的帝国基本法》(Wolfgang D. Fritz, Die Goldene Bulle. Das Reichsgesetz KaiserKarls Ⅳ. vom Jahre 1356),魏玛:赫尔曼·博劳斯·那赫弗尔格出版社1978年版。
[6] 对《金玺诏书》的第一次学术讨论出现在1610年,时值普法尔茨选侯家族的两个分支就后来的普法尔茨选侯弗里德里希五世(Friedrich Ⅴ.,Winterkönig)(1610—1623年在位)的监护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选侯权力问题爆发争论。参见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 (Armin Wolf, Die Goldene Bulle),格拉茨:学术印刷与出版集团2002年版,第90页注释67。
[7]沃夫冈·D. 弗里茨:《金玺诏书:1356年皇帝卡尔四世的帝国基本法》,第35~36页。
[8]卡尔四世于1355年4月5日的复活节在罗马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纽伦堡帝国议会开始于1355年11月,是卡尔四世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后举行的第一次帝国议会。
[9]迪特玛尔·路茨编:《1356年<金玺诏书>》(Dietmar Lutz(Hrsg.), Die Goldene Bulle von 1356),吕贝克:施密特—罗姆希尔德出版社2006版,第11页。
[10]沃夫冈·D. 弗里茨:《金玺诏书:1356年皇帝卡尔四世的帝国基本法》,第35~36页;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前言”。
[11]参见迪特玛尔·路茨编:《1356年<金玺诏书>》,第10页注释4。
[12]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22页。
[13]卡尔·蔡莫尔编:《卡尔四世时期的金玺诏书》第二册(Karl Zeumer (Hrsg.), Die GoldeneBulle Kaiser Karls Ⅳ. (2. Teil)),魏玛:赫尔曼·博劳斯·那赫弗尔格出版社1908版,第118页。
[14]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11~13页。
[15]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19页。
[16]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3页、第28页。
[17] 1356年《金玺诏书》的德译本所使用的语词,只有少数情形下为“Kaiser”,即“皇帝”,多数情况下为“König”或者“Römischer König”和“künftiger Kaiser”,即“国王”或者“罗马人的国王”(两者均指“德意志国王”)和“将来的皇帝”,也就是说,1356年《金玺诏书》中所规定的是关于德意志 国王的选举,德意志国王加冕后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俗世的统治者”。
[18]有学者认为,此次王室会议(Hoftag)即为帝国议会(Reichstag)。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因为1356年《金玺诏书》的德译本对这两个概念有着明确的区分。
[19]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17~18页。
[20]迪特玛尔·路茨编:《1356年<金玺诏书>》,第4页。
[21] 在德国,自国王海因里希四世(Heinrich Ⅳ.)于1077年被帝国的诸侯们罢黜并决定由施瓦本的鲁道夫公爵(schwäbischer Herzog Rudolf)任国王以来,诸侯们的胜利逐渐导致形成了德意志的国王由诸侯选举的传统。从1257年起直至1806年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灭亡,只有 选侯享有选举德意志国王的权利。关于选举德意志国王的选侯集团的形成,至今仍没有著述予以详尽、充分地论述,即使是马丁·林采尔(Martin Lintzel)的研究也没有真正地解决该问题(参见马丁·林策尔:《选侯集团的形成》,《马丁·林策尔论文选集》第2卷(Martin Lintzel, Die Entstehung desKurfürstenkollegs, in: derselbe, Ausgewählte Schriften, Band 2),柏林:科学出版社1961年版)。可以说,选侯集团的形成问题,至今仍是德意志宪法史上的“迷思”。参见艾克哈德·穆勒-梅顿斯:《<金玺诏 书>的历史意义》(Eckhard Müller-Mertens, “Geschichtliche Würdigung der Goldenen Bulle”),沃夫冈·D. 弗里茨:《金玺诏书:1356年皇帝卡尔四世的帝国基本法》,第12~13页。
[22]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18~19页。
[23]科隆文本和特里尔文本中没有各章标题的目录,波希米亚文本和普法尔茨文本中只有前21章有目录,美因茨文本中则有一个前22章的目录。
[24] “纽伦堡法典”各章的标题如下:第1章“应当由谁和如何护送选侯”,第2章“关于罗马人国王(即德意志国王)的选举”,第3章“关于特里尔大主教、科隆大 主教和美因茨大主教的座次”,第4章“关于选侯的一般规定”,第5章“关于普法尔茨伯爵和萨克森公爵的权利”,第6章“关于选侯相对于其他诸侯所享有的特 权”,第7章“关于(世俗)选侯的继承”,第8章“关于波希米亚国王及其居民的司法自由(Gerichtsfreiheit)”,第9章“关于金矿、银矿 及其他矿藏”,第10章“关于铸币”,第11章“关于选侯的司法自由”,第12章“关于选侯的会议”,第13章“关于特权的撤销”,第14章“关于因不良 行为而丧失封地”,第15章“关于谋反”,第16章“关于居住在城市之外,但享有市民权的居民”,第17章“关于宣布武力自卫”,第18章“关于(邀请参 加国王选举的)通知程式”,第19章“关于选侯之代表参加选举的授权书格式”,第20章“关于选侯领地的统一性及相关权利”,第21章“关于大主教参加隆 重仪式的行进次序”,第22章“关于世俗选侯参加隆重仪式的行进次序及其应持的王徽”,第23章“关于皇帝在场时大主教们的祈福”。
[25] 阿莱克托(Allecto)和墨格拉(Megaera)均为希腊神话中的复仇女神,是创造了大地、海洋和天空的大地女神盖娅(Gaea)的女儿。阿莱克托 的主要工作是惩罚道德犯罪或者针对上帝的犯罪,与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或复仇女神)尼米西斯(Nemesis)类似。
[26]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83页。
[27] 第27章的标题为“关于选侯在皇帝或者罗马人的国王举行隆重的帝国议会时的帝国职务”,第30章的标题为“当选侯接受皇帝或罗马人的国王之封地时王室官员 的权利”。其他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24章“关于反叛及其刑罚”,第25章“关于世俗选侯的继承问题”,第26章“选侯应如何出席王室活动”,第28章 “关于位次安排”,第29章“国王的选举和加冕以及第一次帝国议会应在何地举行的问题”,第30章“皇帝或罗马人的国王授予诸侯领地的费用问题”,第31 章“关于世俗选侯的继承人应学习何种语言的问题”。
[28]高卢(Gallien)为法国的拉丁语名称。阿莱拉特王国(Königreich Arelat)即勃艮第王国(Königreich Burgund)。1356年《金玺诏书》中规定的一些地方实际上并不在帝国的实际统治范围之内。
[29] 赫尔穆特·G. 瓦尔特:《欧洲中世纪理论和实践中不适格的统治者问题》(Helmut G. Walther,“Das Problem des untauglichen Herrschers in der Theorie und Praxis des europäischenSpätmittelalters”),《历史研究杂志》(Zeitschriftfür historische Forschung)1996年第23卷,第19页。
[30]1400 年8月20日,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普法尔茨伯爵决议废黜他们之前选出的德意志国王文策尔,即卡尔四世的儿子。他们在决议中认为, “文策尔先生是无益的、慵懒的,对于罗马帝国而言是不适宜的。”参见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78页。
[31] 路德维希·施奴莱尔:《国王文策尔与帝国城市罗腾堡》(Ludwig Schnurrer, “König Wenzel und die Reichsstadt Rothenburg”),《法兰克国家研究年鉴》(Jahrbuch fürfränkische Landesforschung)1975年第34~35卷,第717页;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79页。
[32] 可能正是基于这些缺憾及其不利影响,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协商过程中,法国方面提出,应完全禁止在皇帝在位时选举皇位继承人,并且不得从同 一个王室连续选举出两任皇帝。但是这些意见未被采纳。参见【英】彼得·威尔逊著,殷宏译:《神圣罗马帝国1495—180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版,第60页。
[33]【英】彼得·威尔逊著,殷宏译:《神圣罗马帝国1495—180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9页。
[34] 据记载,卡尔五世只是“贿赂”给美因茨大主教的金钱数额就是100,000金古尔登(GoldGulden),他为此次选举的最终支出至少为 850,000金古尔登,即约一吨黄金。参见米歇尔·考图拉:《德意志宪法史》(Michael Kotulla,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柏林-海德堡:斯普林格出版社 2008年版,第29~30页。
[35]艾克哈德·穆勒-梅顿斯:《<金玺诏书>的历史意义》,第17~18页。
[36]卡尔·蔡莫尔编:《卡尔四世时期的金玺诏书》第一册(Karl Zeumer (Hrsg.), Die GoldeneBulle Kaiser Karls Ⅳ. (1. Teil)),魏玛:赫尔曼·博劳斯·那赫弗尔格出版社1908版,第228页。
[37]艾克哈德·穆勒-梅顿斯:《<金玺诏书>的历史意义》,第22~23页。
[38]伦斯现为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的一个城市,当时在教会方面属于特里尔,在世俗方面则是被科隆包围的领地。虽然文策尔于1376年在伦斯被称为“德意志国王”,但他实际上是在法兰克福被选举为德意志国王的。
[39]阿尔敏·沃尔夫:《金玺诏书》,第81页。
[40]艾克哈德·穆勒-梅顿斯:《<金玺诏书>的历史意义》,第21页。

原文载《史学月刊》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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