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pril 20, 2018

白轲, 在商业与人权中理解问责制:跨国企业、国家和国际社会 [New Paper Posted: “Unpacking Accountability i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the State,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在商业与人权中理解问责制:跨国企业、国家和国际社会 
白轲 [Larry Catá Backer]

摘要: 为了管制经济企业(公有或者私有)的人权、劳工及环境责任而构建的硬法与软法框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通过问责机制来实现运作的。本文的目的在于首先结构问责制这一在治理中广为应用的概念并以一种更为有用的方式将这一概念重新构建。本文主旨是:问责制必须被理解为一组多重互动关系的简化,表现在回应期望的行为之中,这些期望是基于在参与者互相联结的语境下所实现的规范性标准之上的,此外,问责制还被引导向一般(公共的)和特定的(个人的)目的。一个聚焦于企业侵犯人权和可持续性问责体系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有相互并同时发生的问责机制,使得他们互相负责,自己也负责,并且对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本文第二章讨论了构成“问责制”这一复杂概念的一系列前提。其考察了问责制作为一种治理规范和该规范的工具的核心原则。首先,本文基于以下几点讨论了问责制的行为意义核心:(a)问责制作为对预期的回应与解释的行为,(b)(问责制)特定的功能上的被区分的目标,(c) (问责制)表现为行为、规范、方式和结果,(d)(问责制)导向(利益相关方)其自己和他人,和(e)(问责制)导向产生正确的有纪律的行为以保证秩序的特定目的。这些理性的并且从功能上受限的行为指明了“问责中的责任归属”得以显示给问责受益人的方式。本文第三章,“问责中的责任归属”则重新梳理了问责制。第一部分考察了其目标(即为何要问责)。目标包括规范的产生、良治、组织合法性和补偿机制。第二部分考察了问责制体系的系统性要素。其问责的方式(制度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和其治理的来源(法律和规范)---形成了问责制这一表达并定义了其语境。第三部分则紧接着考察了问责制体系的主体(即谁问责,谁负有责任):国家、企业、国际组织还是公民社会、NGO

I.问责制

词源学有时带有一种文化上强大的规范,它给一个词提供了一套复杂的社会意义,超出了它日常使用的范围(Broekmann and Backer 2013)账户(Account问责制(Accountability就是这样的情况。当我们在英文中讲到“账户(an account)”和“问责(to account)”时,account这一词就表达了名词和动词两层含义。它是一份回应行为的陈述;它是一种披露,一种忏悔,是一种根据普遍接受的框架来呈现的对过去行为的纪念。它是监督、遵守、悔悟和根据问责有关的行为准则进行清算的基础。同时,这也是展示责任归属这一行为本身;即解释、忏悔、收回过去的行为以及清算的行为。因此这一理念联系到一系列复杂的概念,成为了透明度、监督和报告、引发并组织这些行为的规范性标准等概念的连结点。同时,这也暗示着认罪与悔悟,并且在其内部产生了一套针对报告和报告行为的标准,以及赋予某些利益相关方参与此类行为的责任的规则。

问责制是负有责任的条件,即是用以判断的责任、期待、行为和呈现行为的表现。问责制是被要求解释和解释自身这一行为的条件。但它是一种产生判断的社会行为,它是在人们的期望中做出的,在这种期望中,判断是有可能的且其结果是准确的。由此产生的效果就是责任归属、责任划归的过程及对“问责制”的服从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由这一概念的发展历史所强调的——其古老的衍生“从拉丁文computare”到计数、加总和共同清算,从“com”(表一起、共同,即词根com-+putare 到“计算”,原为“删减”,从PIE [proto-Indo-European]词根pau-(2) 到“修建、打击、标记”(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 n.d., account)。问责制在最普通的语境中即是指一系列由一种义务所约束起来的行为与目标——是一套信息披露机制,在此背景下,参与方可以根据相互的义务而作出判断,而这些义务则约束那些接受问责与有权问责的参与者。这些行为与目标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问责的方式,不过同样重要的是,它们同时也是各方被问责让自己履行问责的方式。这三者从本质上来说都是问责制的特征,不过三者中的每一个都分别指向了问责制“显示责任归属”的一个独特形式。

问责制一直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企业一直被要求接受利益相关方的问责。企业合伙人互相问责,企业委托人问责企业管理者。不过近年来,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企业来说,责任划归和问责的范围是由两大核心原则之间偶尔紧张的关系指导的——第一个原则是企业对其所有人权益最大化的责任,第二个原则是遵守法律的责任。这两个原则都让企业对符合社会和特定语境下的期待有着内生的责任,因为不满足这些期待将为企业带来某种风险(e.g. 比如受到负面影响的企业(和本世纪开始起源的所谓商业与人权的案例(Kurucz, Colbert, and Wheeler, 2008))),并且也可能产生法律风险(有时候通过社会丑闻引发的法律变动——比如英国2015年现代奴隶法案))。企业当然是负责任的,然而,大部分的当代的企业问责的重点业务直接关注其财务状况,遵循公认会计原则(GAPP)及其变体和由在负责义务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从业者开发的规范框架,并以此判断其业务的后果(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14)。此外,企业还基于那些可能影响财务业绩的条件,这些条件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结构之上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正如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企业组织的法律与其治理之间的关系一样,全球化也改变了问责制其本身的特点(白轲,2016)。从具体事例中来看,问责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治理合法性的中心概念(Woods, 2006; Koppell, 2010, ch. 2)。问责制也既成为了治理的表现形式,也成为了治理得以执行的行为本身。基于目标的规章和管制型治理(白轲,2018)以及企业和国家(Hvistendahl, 2017)越来越多采用的数据-算法合规体系(Pasquale,2015),奖励和惩罚已经极大的扩宽了问责的范围、责任划归的范围,和预期的履行问责行为的范围。从广义上的经济活动的意义上来说,或者更具体的企业的意义上来说,范围的转变和问责制的应用已经从对活动的财务效果的简单强调调整到一系列的新兴的社会、慈善、可持续性和人权条目上来了。这一调整也揭示了从依靠法律的国家中心的治理到更为扩散的监管体系(Rhodes, 1996; Backer 2012)和从立法、执法到基于披露和合规监管体系的的一系列转变(Hodge, 2016)。在一个交叉的网络状治理体系中,国家的政府不再身处中心,问责制变成了在一个去中心化的体系中创造秩序的方式(Germain, 2007; Backer, 2016)

问责制随即占据了正塑造全球化秩序下经济生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包括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复杂监管体系的中心地位(Black, 2008)。它构架了行为体间的关系,并在监管环境中给与行为体以具体意义(Koops et al., 2010).。这在企业的人权责任和国家经济(和监管)活动有关的人权责任并行的语境下显得更为重要(Deva, 2013)。但是,在治理中对问责体制的有效执行需要更多对这一会计的特点和生态的结构的认识。

本文的目的首先是要在治理的参与中解构问责制这一概念,之后以一种更为有用的方式重构这一概念。本文主旨是:问责制必须被理解为一组多重互动关系的简化,表现在回应期望的行为之中,这些期望是基于在参与者互相联结的语境下所实现的规范性标准之上的,此外,问责制还被引导向一般(公共的)和特定的(个人的)目的。一个聚焦于企业侵犯人权和可持续性问责体系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有相互并同时发生的问责机制,(1)使得他们互相负责,(2)自己也负起自己内生的责任,(3)并且对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

在一段简短的导论之后,本文第二章讨论了构成“问责制”这一复杂概念的一系列前提。其考察了问责制作为一种治理规范和该规范的工具的核心原则。为此,本文基于以下几点讨论了问责制的行为意义核心:(a)问责制作为对预期的回应与解释的行为,(b)(问责制)特定的功能上的受分隔的目标,(c)(问责制)表现为行为、规范、方式和结果,(d)导向(利益相关方)其自己和他人,和(e)导向产生正确的有纪律的行为以保证秩序的特定目的。这些反过来又提出了问责制的关系结构:一个行为体参与问责即是被问责,或者是对其自己问责。理性的行为在之后则显示了问责制的范围。这一对问责制目的的探索描述了一组基于功能的约束,它赋予了责任以方向和一致性。这些理性的并且功能上受限的行为在之后指明了显示问责的责任归属可以得以显示的判定问责的具体特征。这是由环境决定的,并嵌入到国家和社会的正式制度结构中。这就把问责制推到了它的终极目标——即那些责任划归所导向的目标。问责制的受益人(即问责责任所指向的人)可以判定问责的具体特征。

问责制的多层级、多维度特征使其作为一种动态的和相对的概念被看做为使目标、方式和主体的函数。本文第三章,“问责的责任归属”则重新梳理了问责制。第一部分考察了其目标(即为何要问责)。目标包括规范的产生、良治、组织合法性和补偿机制。第二部分考察了问责制体系的系统性要素。其问责的方式(制度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和其治理的来源(法律和规范)---形成了问责制这一表达并定义了其语境。第三部分则紧接着考察了问责制体系的主体(即谁问责,谁负有责任):国家、企业、国际组织还是公民社会、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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