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x © Larry Catá Backer 2016)
Our colleague Wang Ming, Professor at the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one of the best and most influential scholars in this area has kindly written a short commentary on the Charity Law as well. Professor Wang was born in Xinjiang in October, 1960. He graduated from Economic Department of Lanzhou University in 1983. He received his Ph.D. degree from Nagoya University in Japan in 1997. A full professor at the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since 2001, Professor Wang also serves as the director of NGO Research Center at SPPM and CDM R&D Center and the Editor –in-Chief of China Non-Profit Review. Since 2002, Wang has been named a member of the committees of the 10th and 11th sessions of CPPCC, and a member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hina Democratic Nation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His Commentary,《慈善法》将建构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新格局 , follows.
《慈善法》将建构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新格局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全国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研究公益慈善的学者和长期关注慈善立法的全国政协委员,我有幸全程参与并推动了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深感这部法律无论在理念上、内容上、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模式上,都充满了创新之处,特别是在推进国家-社会关系的体制转型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历史意义。
慈善法之前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格局,是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把关的所谓“双重管理体制”为门槛,将所有的社会组织区分为门槛内的合法社会组织和门槛外的非法社会组织;前者通过三部行政法规[1]分别登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国家-社会关系集中表现为由行政机关对门槛的管控及其有效性所形成的合法性之博弈。行政机关通过严格的门槛管控给与某些社会组织合法性,而将更多的社会组织拒绝在门槛之外;进入门槛的社会组织由两类不同的行政机关通过年检等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控;无法进入门槛的社会组织则通过各种途径一方面争取变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则想方设法降低门槛的有效性。这种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直接博弈是过去近30年间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关系,其前提是国家一方面要推进改革开放,另一方面又充满了对社会的不信任,因而在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又千方百计进行管控,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制造合法性困境和各种体制障碍。
刚颁布的慈善法借助全面深化改革的良好政治氛围和势头,一改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充满狐疑的立场,使用“大慈善”的理念,明确将包括三类社会组织在内的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法贯穿始终的组织主体,在新体制中,不仅“双重管理体制”消失了,严格的门槛管控不见了,连原来最重要的行政监管手段——年检也发生了重大改革,变成了报送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认真研究这个包括了12章共112条的法律文本以后,我认为其最重要的创新和具有革命意义的地方在于:通过一系列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安排,力推合法主流化的制度导向;通过全国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组织网站以及超过40个法定信息窗口汇聚信息,探索基于慈善大数据的“政府管控平台,平台监管组织”的全新体制;政府行政管控空间大大压缩,慈善组织进入门槛大大降低,慈善信息公开程度大大提高,慈善行业生态大大改善,国家-社会关系将循着合法主流化的方向进行全面调整,资源的配置、政策的导向、体制的支持乃至公众的参与,都将顺应合法主流化的趋势,从而使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走上法治化、专业化、主流化的道路。
慈善法已经颁布,但正式施行还需要几个月时间。这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期,这一时期首要的工作是普法、学法、解法,要全面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其次,各级民政部门要为新法的施行做好体制、政策和各项具体措施的准备,尤其是各类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大数据系统的开发建设,这是新体制最重要的技术基础;再次,慈善组织自身的改革、创新和能力建设也迫在眉睫;最后,媒体动员、公民教育和慈善文化的倡导也很重要。
总之,在推动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新格局的形成上,慈善法将是一个里程碑。但能否真正成为一个新时代,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未来几个月中对她的理解、共识和为之采取的行动。
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
[1] 即1998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全国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研究公益慈善的学者和长期关注慈善立法的全国政协委员,我有幸全程参与并推动了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深感这部法律无论在理念上、内容上、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模式上,都充满了创新之处,特别是在推进国家-社会关系的体制转型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历史意义。
慈善法之前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格局,是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把关的所谓“双重管理体制”为门槛,将所有的社会组织区分为门槛内的合法社会组织和门槛外的非法社会组织;前者通过三部行政法规[1]分别登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国家-社会关系集中表现为由行政机关对门槛的管控及其有效性所形成的合法性之博弈。行政机关通过严格的门槛管控给与某些社会组织合法性,而将更多的社会组织拒绝在门槛之外;进入门槛的社会组织由两类不同的行政机关通过年检等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控;无法进入门槛的社会组织则通过各种途径一方面争取变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则想方设法降低门槛的有效性。这种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直接博弈是过去近30年间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关系,其前提是国家一方面要推进改革开放,另一方面又充满了对社会的不信任,因而在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又千方百计进行管控,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制造合法性困境和各种体制障碍。
刚颁布的慈善法借助全面深化改革的良好政治氛围和势头,一改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充满狐疑的立场,使用“大慈善”的理念,明确将包括三类社会组织在内的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法贯穿始终的组织主体,在新体制中,不仅“双重管理体制”消失了,严格的门槛管控不见了,连原来最重要的行政监管手段——年检也发生了重大改革,变成了报送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认真研究这个包括了12章共112条的法律文本以后,我认为其最重要的创新和具有革命意义的地方在于:通过一系列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安排,力推合法主流化的制度导向;通过全国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组织网站以及超过40个法定信息窗口汇聚信息,探索基于慈善大数据的“政府管控平台,平台监管组织”的全新体制;政府行政管控空间大大压缩,慈善组织进入门槛大大降低,慈善信息公开程度大大提高,慈善行业生态大大改善,国家-社会关系将循着合法主流化的方向进行全面调整,资源的配置、政策的导向、体制的支持乃至公众的参与,都将顺应合法主流化的趋势,从而使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走上法治化、专业化、主流化的道路。
慈善法已经颁布,但正式施行还需要几个月时间。这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期,这一时期首要的工作是普法、学法、解法,要全面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其次,各级民政部门要为新法的施行做好体制、政策和各项具体措施的准备,尤其是各类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大数据系统的开发建设,这是新体制最重要的技术基础;再次,慈善组织自身的改革、创新和能力建设也迫在眉睫;最后,媒体动员、公民教育和慈善文化的倡导也很重要。
总之,在推动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新格局的形成上,慈善法将是一个里程碑。但能否真正成为一个新时代,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未来几个月中对她的理解、共识和为之采取的行动。
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
[1] 即1998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